法官認,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涯為目的,夫妻間應以真摯相愛、互信為根蒂根基,相互協力保持其配合生涯之圓滿及幸福,若夫妻間實已難以配合相處,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導致相互仇恨之需要。
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過,聯系體例都沒有!悲催男終於甩手,訴請離婚獲准。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法院審理,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也未提出版狀聲明或陳說。
21年婚姻攏係假未曾同住 聯系方式都無!悲催男終於放手了
中時新聞網
尹維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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」其目的是在使夫妻要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,然則否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判定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馬腳而無回復之但願。
不滿婚姻確有無法回復之破綻,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阿國是以依法訴請判決離婚。
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「有前項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
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(均假名)在2003年立室,並在台灣管理戶籍挂號,不意,小萱婚後從將來台與阿國同住生活,也不曾與阿國聯繫,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絡體式格局。
本文出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22001143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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